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

    各独立支部须加入已有的区部,或同其他各别的支部成立新的区部。

    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

    由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建议按省划分同盟各区部和指定总区部。

    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它同各该区部和中央委员会保持联系。

    新建立的区部加入邻近的总区部。

    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

    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